平顶山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
(草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校友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规范接受捐赠工作,保证捐赠资金、物品等妥善管理和使用,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自愿无偿向学校以货币、实物、股票、有价证券、知识产权等形式捐赠的行为。学校及校属各单位接受校友、校友企业等捐赠行为,适用于本办法。
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。
(一)自愿原则。广大校友、校友企业等均可以自愿自主向学校捐赠,学校不设定标准和额度。
(二)专用原则。捐赠财物用于学校事业发展,也可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管理受赠财物,专款(物)专用,接受捐赠者的监督。
(三)公开原则。学校通过适当方式,向社会公开捐赠情况和捐赠财物使用情况。建立独立账目,进行集中管理、统一核算,主动接受捐赠项目的审计,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。
第二章 捐赠类型
第四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,捐赠可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。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受益对象、用途加以限定的捐赠,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;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受益对象和用途不加任何限定的捐赠。
第五条 捐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型:
(一)建筑设施类(楼宇、场馆、大门、道路、景点、广场、雕塑、树木、绿地等);
(二)设备材料类(教学科研仪器设备、电子设备、通信影像音响器材、办公设备、各类材料等);
(三)图书资料类;
(四)发展基金类(奖学金、助学金、教学基金、科研基金、出版基金、文化活动基金、学术交流基金、国际交流基金、就业实习基金、校友基金、董事基金等);
(五)文化活动类;
(六)庆典活动类(庆祝大会、专场演出、专题展览、专题论坛、宣传广告等);
(七)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其他捐赠项目或名称。
第三章 捐赠管理
第六条 校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捐赠项目的管理。校属各单位接受捐赠项目前,应及时就捐赠内容、捐赠对象、捐赠用途、协议文本等方面,向校友会办公室咨询并接受审核,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。
第七条 按照财务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,校友会办公室负责对受捐款项和实物及时登记造册,并协助捐赠方办理相关手续。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,应在校友会办公室进行捐赠登记。限定性捐赠按捐赠协议执行。资金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,捐赠受益对象单位配合校友会办公室完成立项工作,并按要求使用捐赠资金;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由校友会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,设立非定向捐赠项目,用于学校建设发展及校友相关工作。
第八条 为保障全校校友工作的开展,参考基金管理规定,捐资资金的5%作为全校校友工作基金。
第九条 受赠单位、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支出、受赠物品管理办法,对赠物赠款的使用,主动接受纪检、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。受赠财物使用不当,造成不良后果的,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四章 捐赠方式
第十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主要途径。
(一)现场捐赠。
捐赠人到平顶山学院校友会办公室捐赠。
(二)银行转账。
根据指定账户汇款或者转账。
第五章 鸣谢方式
第十一条 根据捐赠具体情况和捐赠方意愿,在协商的基础上,采取以下方式予以答谢:
(一)通过媒体宣传。在校友会网站上公布捐赠单位名称、捐赠者姓名、捐赠项目及数额等具体情况。
(二)颁发捐赠证书。为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。
(三)制作捐赠名册。收录捐赠单位名称、捐赠者姓名、捐赠项目及数额等具体情况,存入学校档案馆,永久保存留念。
(四)冠名方式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,符合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并经学校批准,视捐赠价值情况,可对学校各类单项活动、奖(助)学金、奖教金、专项基金、教室、实验室、校内建筑物和场所、林木等进行冠名。
(五)举行捐赠仪式。对于规模、数额和影响较大的大宗捐赠,学校将举行专门的捐赠仪式。
(六)鸣谢方式未尽事宜可由捐赠方与学校校友会办公室具体商定。
第十二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,在同等条件下,捐赠方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、科研等资源,优先享有开展合作、共建等权利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学校校友会办公室与捐赠方具体协商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校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平顶山学院
2025年2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