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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顶山学院校友会财务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26-03-31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
平顶山学院校友会财务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平顶山学院校友会(以下简称校友会)财务管理工作,规范财务行为,防范财务风险,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和《平顶山学院校友会章程》等有关要求,结合校友会的实际,制订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校友会财务管理职能:贯彻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,规范财务行为,加强财务监督,维护财经纪律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 

第二章 收入管理

第三条 校友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第四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收取入账,存放在校友会指定的银行账户,不得私设“小金库”。

第五条 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 

第三章 支出管理

第六条 校友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需开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支出包括:

(一)用于本校友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校友会宗旨相符的事业。

(二)校友会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
(三)伍万元以下由校友会负责人审批,伍万元以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。校友会应严格控制招待费用,坚持尽量从简的原则,并在报销凭证中注明日期、招待对象及事由。

第七条 捐赠项目或指定项目的专项资金,须按约定内容和用途规范使用。

第四章  财务管理

第八条  校友会财务核算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。

第九条  校友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、核算。

第十条  校友会财务人员的职责

(一)校友会配备财务人员2名,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管账不管钱,出纳管钱不管账。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、资金收支的审核、往来款项结算、登记总账、编制财务预算、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。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、费用开支单据审核、登记现金、银行日记账、固定资产管理。

(二)财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

(三)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、工整,符合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要求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,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、有效。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,并向校友办负责人报告;对记载不准确、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,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、补充。严禁白条垫帐。

(四)出纳人员负责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工作,确保资产账实相符。校友会每半年组织一次资产盘点,由出纳执行,会计监督复核。

(五)对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,妥善保管。

(六)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十一条  校友会的银行账号、账户不得出租、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。同时未经理事会批准,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,以及以校友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。

第十二条  校友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五章  监督和报告

第十三条 校友会秘书处应在每年召开理事会会议时提供上年度财务报告。

第六章  印章管理

第十四条  校友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使用。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两部分组成:即校友会财务专用章和校友会法定代表人印章。校友会财务专用章,由校友会会计保管;校友会公章、法定代表人印章,由校友会负责人保管。

第七章 附则

第十五条  本制度未尽事宜以财政部、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制度为准。

第十六条 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校友会成立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