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顶山学院校友会(下称“校友会”)印章管理工作,规范校友会印章使用,确保校友会印章的安全,维护校友会的利益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校友会理事会授权由校友会秘书处全面负责校友会的印章管理工作,发放、回收印章,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。
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
第三条 校友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。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他人。
第四条 校友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,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。
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校友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,如校友会工作人员持有校友会印章的,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。
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
第六条 校友会印章的使用须进行相应的审批,只有完成审批流程后方可用印。
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予以核对,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,盖印要端正、清晰,用印后保管好用印记录。
第八条 涉及协议等法律事务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,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。
第九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,特殊情况需经会长特别批准,并编号登记,存档备案。
第十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,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,应做好登记,载明事项,经校友会会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。
第四章 印章保管人的责任
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明确职责,妥善保管印章,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,如有遗失或被盗用,必须及时向校友会领导报告,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,由管印人员自负。
第十二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,防止滥用和被盗用。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,未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,不得擅自使用。
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,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,给校友会造成损失的,由校友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,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,交由司法部门处理。
第五章 其他
第十四条 校友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,应到校友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,重新提出申请,经核准后,刻制新的印章。
第十五条 校友会办理注销登记,应将全部印章交回校友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。
第十六条 校友会印章丢失,经声明作废后,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。
第六条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校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。
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